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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

勞資審裁處裁決 Zeek 假自僱 對平台勞工權益意義重大

已更新:2023年6月20日


近年本港「平台經濟」興起,「平台勞工」越來越多,涵蓋外賣、運輸、護理等行業,他們受公司的電子平台管控,絕大多數被視為自僱,不受勞工法例保障。日前勞資審裁處作出了一個關於「平台經濟」僱傭關係的判決。


快遞平台公司 Zeek 去年拖欠員工工資多時,有的為時約半年,欠薪超過十萬元。據媒體披露,至今年2月下旬至3月下旬,Zeek 有倉務員工及司機約2000人。今年初,一批以司機為主的 Zeek 員工,循法律途徑追討欠薪及被解僱相關的補償,當中一部份向本會求助。


勞資審裁處處理首批進行申索的員工共6人,都是運輸司機,下稱「申索人」或「配送員」。有關案件於今年3月下旬在勞資審裁處展開聆訊,5月29日,法庭判決 Zeek 與六名申索人存在僱傭關係,被告公司必須支付欠薪、代通知金、假期工資等。法官更判決 Zeek 必須支付兩名申索人訟費,補償他們為處理申索的付出。各項金額概述如下:


  1. 欠薪:$28,166-$148,471

  2. 代通知金:$49,546-$61,276

  3. 一申索人獲有薪年假:$23,547、有薪假期:$29,792

  4. 兩名申索人獲訟費:$5,000


勞資審裁處上述判決,除了肯定 Zeek 與6名員工的僱傭關係,令他們獲勞工法例保障之外,法庭對平台公司與平台勞工的關係的理解和詮釋,也影響著全港平台勞工的權益。


勞資審裁處法官根據以下11項因素,以裁決 Zeek 案:

  1. 誰有控制權

  2. 誰提供工具

  3. 可否聘用替工

  4. 是否需要負擔財政風險

  5. 是否透過管理獲得利潤

  6. 有沒有投資及管理的責任

  7. 是否被視爲公司的一份子

  8. 有沒有保險及稅務責任

  9. 是否有營運相關行業的業務

  10. 個人的主觀理解

  11. 行業的傳統結構

勞資審裁處法官對以上因素的釋述,概略於下表:

​因素

勞資審裁處法官釋述

(外賣員權益關注組記錄)

1. 誰有控制權

(法官指公司有高度控制權,顯示配送員受僱成分較高。)

申索人為公司的「優先配送員」,這是公司爲了確保足夠人手而設。公司指定「優先配送員」的派件路綫、工作地點,和須完成的工作訂單。


據申索人表示,配送員拒絕訂單會受懲罰,被扣分,甚至失去工作。配送員上班不可遲到,必須在指定時間内完成收件及派件;配送員工作要穿制服,有禮貌;公司會抽查配送員是否遵守工作守則,違規者會受降低評分、減低接單優先權等懲罰,甚至減少一半單接量、停工、列入黑名單等。


配送員上班要登入電子平台,不能隨意下線。電子平台程式監控配送員的運輸路綫和送達時間,確保滿足公司的要求。


公司有絕對的薪金決定權,配送員沒有商討服務費的權利,不能直接向顧客收費。

理論上,配送員可接受其他公司工作,但實際上,申索人工時非常長,要保住工作,就必須履行公司的職責,不可能從事其他工作。

配送員的停車場、抄牌費用實報實銷,由公司支付。


2. 誰提供工具

(法官強調:指向僱傭關係。)

申索人表示,配送員自備開工所需的交通工具、手機、手推車,而公司提供保溫袋、制服。

法庭留意到,公司所提供的一個關鍵工具是電子平台程式,它讓顧客下單和計算費用;公司則透過程式追蹤貨件,計算配送員的薪酬。雖然配送員有投資於自己開工用的工具,但公司對電子平台程式的投資,才是整個系統中最重要的部分。平台程式由被告公司開發,並以此收取大量數據,而配送員就是使用這一個軟件的公司員工,以聯絡客人,完成配送服務。

3. 可否聘用替工

(法官強調:指向僱傭關係。)

公司稱,不允許配送員以「替工」或分判商代為工作,但允許找來「幫工」協助工作;配送員不能用自己開工車輛以外的其他車輛執行工作,亦不可將電子工作賬戶給他人使用。


申索人稱,如果配送員不能完成工作訂單,則會影響其工作表現的紀錄。

4. 是否需要負擔財政風險

(法官強調:指向僱傭關係。)


申索人的薪酬按工作的數量計算,每日薪酬不同,但不需要承擔任何財政上的風險。


配送員付出勞力,多勞多得,這與收取佣金的銷售員和按件計酬的工人沒有分別,而非一種生意經營。


配送員無法改變收費的形式及金額,如同領取定額工資,或者按件計酬的僱員。而獨立承辦商則可根據其個人需要而改變收費。

5. 是否透過管理獲得利潤

(法官強調:指向僱傭關係。)

配送員工作不涉及管理,亦沒有其他的收入和利潤,公司的盈利和虧損與配送員無關。


配送員無法改變服務收費,不能與客戶建立個人關係,不能向客戶提供優惠。顧客與公司的一切交易都在程式上進行,配送員不能透過管理業務增加盈利機會。


6. 有沒有投資及管理的責任

申索人只需要按照公司的委派工作,不需要投資、管理。

7. 是否被視為公司的一份子(法官強調:指向僱傭關係。)

公司要求配送員收件和派件一定要穿保護衣,讓客戶識別配送員是公司的一份子,否則客戶不會轉交貨品及簽收。

8. 有沒有保險及稅務責任

申索人表示公司沒有為其報稅及供强積金,要配送員自行購買第三方保險和報稅。公司不為配送員提供個人意外保險。

9. 是否有營運相關行業的業務

配送員的交通罰款、停車費用實報實銷,如果是獨立承包商,這些費用應該是由經營者自己承擔。

10. 個人的主觀理解

申索人認爲是僱傭關係,因為配送員透過勞力獲取薪酬,而公司有控制權,配送員必須按公司指令,若拒絕會失去工作。申索人認為,他們是公司的「定線司機」(公司指定司機的派件路綫和工作地點,司機須完成指定的工作訂單),公司給他們提供短期「保底」(固定底薪),即視之為員工。若配送員是承包商,則公司無需要「保底」。

11. 行業的傳統結構

傳統上,貨物派送如:順豐、宅急便、DHL等等,派送員都是受僱,而申索人的工作制度與這些物流公司相似。


公司表示,申索人是「優先配送員」。「優先配送員」一般是公司的相熟司機,可準時完成工作,滿足公司的需求,這模式非「自由接單」的定義。公司對他們有絕對的控制權,不允許司機於工作時間安排其他人完成自己工作,配送員亦不能隨時休息。公司就配送員的服務進行不定期檢討。若「優先配送員」多次拒絕工作,就會失去「優先配送員」的崗位。

平台勞工不等於自僱

勞資審裁處視乎案件的實際情況,衡量這11個因素的輕重,如何影響著僱傭關係的成份比重,單一因素不具有決定性。法官在裁決 Zeek 案時便提到,要看一個「整體性印象」。


雖然不同的電子平台看似操作相近,而勞資審裁處判案,必然審視不同平台的具體情況,因此Zeek 案裁決並不能普遍引用於香港全體平台勞工。縱使如此,勞資審裁處法官裁決 Zeek 案時所考慮到的重要因素,普遍存在於平台經濟,十分值得注意,包括:


1. 平台運作的關鍵工具是電子平台程式,公司對此投資,是整個系統中最重要的部分。這是公司提供了工具,令公司與工人雙方指向僱傭關係。(見上表第 2 項)


2. 公司對工人控制權越高,僱傭關係的成分較高。(見上表第 1 項)


3. 公司不允許員工以「替工」或分判商代為工作,不可將電子工作賬戶給他人使用,令公司與工人指向僱傭關係。(見上表第 3 項)


4. 工人薪酬按工作的數量計算,雖然每日薪酬不同,但這是工人多勞多得,而非經營生意,亦不需承擔任何財政上的風險。這令公司與工人雙方指向僱傭關係。(見上表第 4 項)


5. 配送員無法改變服務費的形式及金額。這令公司與工人雙方指向僱傭關係。(見上表第 4、5 項)



ZEEK 案的參考價值

如果沒有電子平台程式,就沒有平台經濟,勞資審裁處裁斷平台程式是資方給員工使用的工具,意義重大。


各種平台勞工之中,外賣員受平台公司操控的情況,與 Zeek 中的員工有類似之處,如:公司有絕對的薪金決定權,隨意調整外賣員薪酬及待遇;外賣員沒有商討的權利。外賣員上班要登入電子平台程式,公司監控他們的運輸路綫和送達時間,外賣員必須在指定時間内完成工作。而外賣員拒絕公司派發的訂單,會受被降低組別,減低單價(即減低薪酬)。若公司指外賣員違規,例如有客人投訴,送遞速度低於公司期待,外賣員會受懲罰,包括停工,甚至被取消工作帳號,不能再成為該公司的外賣員。外賣員將電子工作賬戶給「替工」使用,代為工作,也會被取消工作帳號。


平台勞工一般不需要承擔任何財政上的風險,他們按工作的數量計算薪酬,每日薪酬不同,外賣員亦不例外。勞資審裁處指出,這是傾向存在僱傭關係。


勞資審裁處裁決 Zeek 假自僱,公司與六名申索人存在僱傭關係,而外賣員與 Zeek 案中員工的情況類似,那麼,外賣平台公司以外賣員自僱為由,不承認其勞工權益的說法,也並非無可議之處。


今年三月,本會與工業傷亡權益會與勞工處官員會面,處方表示,長遠來說,政府不排除透過立法,保障平台外賣員的勞工權利。勞工處表示將會與平台工人,平台公司和相關團體溝通,及搜集業內數據,研究如何逐步改善問題。而勞資審裁處對 Zeek 案的裁決,對平台公司與平台勞工的關係作出了理解和詮釋,可讓政府作立法和制訂政策的參考。


立法保障平台勞工

平台經濟從業員的勞工問題是世界性的,其癥結在於,「平台勞工」是一種新的勞動關係,既不被視為僱傭關係,亦不像自僱,身份游移在受僱和自僱之間,不受法律保障。今年2月2日,歐洲議會(歐盟)通過決議,預設所有數碼平台勞工為僱員,資方須提供實質證據,才可肯定某勞工為「真自僱」,但香港政府仍未公佈立法和制訂政策的方向和時間表。


香港平台勞工越來越多,他們的勞動彈性很大,看似自主性很強,十分自由,但所謂「自主、自由」實際上只剩下兩個選項:開工,任由操控;或,不開工,坐食山崩。尤其是送遞食物的外賣員,他們處於社會基層,很多是少數族裔,又或者是近年因疫情失業而轉業的人士。外賣是奔波勞碌的工作,長工時、收入不穩、就業無保障、且容易發生交通事故等……外賣員工作沉重,除了運用食物外,還要運送網上超市的貨品。雖然外賣員的苦況逐漸為公眾所了解,但公司視外賣員為自僱者,勞工法例對其沒有任何保障,而香港政府仍未有針對問題的立法計劃或扶助措施。


本會要求政府盡快立法及制訂政策,全面保障平台勞工,當中包括及不僅止於以下的勞工權益:


1. 平台勞工應享有病假、有薪假期,及工資水平保障。


2. 平台勞工遇到工傷,公司有責任提供與《僱員補償條例》所規定的保障程度相若的賠償。


3. 平台勞工受《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保障,平台公司須承擔確保其工作安全及健康的法律責任。




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

外賣員權益關注組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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