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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

誰為香港工人主持公道?:香港政府對工人「過勞死亡」的「卸膊」

陳家偉 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主任




彼拉多並沒有親手殺死耶穌,他甚至當眾「金盆洗手」,向當時要求他處死耶穌的猶太領袖及群眾公開地說:「流這義人的血,罪不在我,你們承當吧!」(馬太福音27:24) 然而,這仍不能洗脫他殺害耶穌的關係。


二千年來,每週數以億計基督徒誦讀教會的兩個信經——《使徒信經》及《尼西亞信經》——皆宣稱耶穌死在彼拉多手下。原因是彼拉多見死不救。他有權力釋放無辜的耶穌,卻懼怕群眾的壓力,而批准釘耶穌在十字架上。


今天的香港政府,同樣是「見死不救」,不過政府懂得用「客觀」的報告,而辯解自己沒有「見死不救」,從而肯定自己的「不作為」。


一、「過勞死亡」?

根據勞工署的資料,2017年9月至2019年11月,香港共有200宗工作間因心腦血管疾病死亡的個案。然而,政府並不認為這些個案屬於「過勞死亡」,所以不是職業性傷害的個案。


今年六月,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了《工作間死亡個案與工作情況關係的研究》報告(簡稱《報告》)[1]。這份《報告》開宗明義指,「工作過勞」沒有醫學的判斷:


「工作過勞」並非一個醫學診斷,國際勞工組織並沒有就「工作過勞」而導致工作間死亡制訂定義或指引,國際上在這方面亦沒有公認的準則,香港也沒有這方面的定義。(頁1)


《報告》亦否認上述200宗個案直接跟工作過勞有關係。職安局的結論(頁5):


1. 個案的心腦血管病的發展是由多種風險因素引起,沒有單一因素是造成這些工作間心腦血管病死亡個案的唯一原因。

2. 沒有任何個案只涉及與工作相關的風險因素。

3. 研究個案中未能普遍發現與工作相關的風險因素。


上面第三點結論,指出200個案中,大部份工人死亡都不是跟工作有關 (「未能普遍發現與工作相關的風險因素」),但卻沒有否定,仍有部份工人死亡可能跟工作有關的。第1-2結論只說明「沒有單一因素是造成這些工作間心腦血管疾病死亡個案的唯一原因」,但卻沒有說明不同成因的相互關係,更沒有説明哪些成因較其他成因,更具有決定性引發工作間心腦血管疾病而死亡。


然而有一事,《報告》沒法否認,當中不少個案,工人在猝死前,工作時間十分長。《報告》指出,200 個案在死亡前一周,工人每日平均工作時間為6至12.9個小時,大多數每周工作5至6天,每月工作22至26天。當中有44宗個案(22%)的工作時間達到在日本、韓國和台灣三地被視為長工作時間的水平,即「死亡前一個月的工作時間超過276個小時」或「去世前的2至6個月內平均每月工作超過256小時」(頁4)。


二、國際社會對長工時的關注

職安局的《報告》其實十分依賴國際勞工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就長工時引發的健康問題的聯合研究(簡稱《聯合報告》)[2]


根據這份《聯合報告》,在2016年,估計全球745,194人因長工作時間而引致缺血性心臟病或中風而死亡 [346,753 (缺血性心臟病)、398,441(中風)]。在2016年,全球4億8千8百萬人 (8.9%全球人口)一週工作55小時或以上。而每週工作55小時是一個決定性的指標,因爲每週工作55小時或以上的人,比每週工作35-40小時的人,因引致缺血性心臟病及中風而死亡人的風險,分別高出17%及35% (頁1-3)。


職安局的研究只借用了兩個國際組織的聯合研究,將可能引發心腦血管疾病而死亡的工作因素及非工作因素平衡討論,以致作出「沒有任何個案只涉及與工作相關的風險因素」的結論。但職安局的研究卻忽略兩個國際組織的《聯合報告》中,有一個更基礎性的理論架構,就是以長工時作為主要因素,如何跟其他因素的互動關係。長工時可引致生理的問題及心理的負面情緒。而在長工時的壓力下,亦會引發各樣的不健康的行為。再加上其他非職業性的原因,從而引發心腦血管疾病而死亡。



兩個國際組織《聯合報告》的理論架構將職安局的研究認為將引發心腦血管疾病而死亡的「非工作因素」,例如吸煙、飲酒、缺乏運動、不健康飲食習慣……等因素,均視為因長工作時間引發的「行為反應」,是跟長工作時間有關連的。職安局的研究是將長工作時間跟這些「行為反應」分開並獨立處理,並視為引發心腦血管疾病而死亡的「非工作因素」。


三、「過勞死亡」的舉證責任

現時,只有日本、南韓及台灣三地對「過勞死亡」有法律的規範。而三地的規範都十分相近。台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定的《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簡稱《指引》)[3]指出,「過勞」是指工人「因工作型態改變,部分勞工有長時間勞動及高工作壓力之情況,致於遭遇異常事件、短期工作負荷過重及長期工作負荷過重而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


台灣的《指引》在某些觀點上跟香港職安局的《報告》相同的,認爲醫學上並沒有「過勞」而死亡,且認可非工作因素對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惡化的影響。但台灣政府沒有停在這裡,而不做任何事情。根據該《指引》,如果「職業上的工作負荷」是造成心腦血管疾病「促發或明顯惡化」的原因時,則可認定為職業病:


醫學上認為職業並非直接形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要因,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只是所謂的「個人疾病惡化型」疾病。也就是說,即使在平常的日常生活中,病情惡化的危險性亦非常高,這與一般職業疾病相異。但是,如果職業是造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等明顯惡化的原因時,則可認定為職業病,並作為職災給付對象。(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2018)


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促發成因很多,例如高血壓、糖尿病等,也跟個人生活習慣有關,例如吸煙、肥胖、缺乏運動等。《指引》也指出,如果醫學上,可以「判定其症狀明顯為其他疾病所促發時,或發病原因證實為非屬職業原因時」,則不能判為職業病。


但在此事,台灣政府的態度跟香港政府卻是相反。台灣政府的《指引》指出,工人罹患有關腦心血管疾病,「且符合本指引工作負荷過重要件者,原則上認定為職業疾病」,除非在醫學上,「證實」是其他疾病之促發。也就是説,只要符合某些客觀的條件,會先以肯定職業病的態度去處理事情,除非有醫學證明,證實有關疾病是受其他非職業性原因促發。舉證責任是在政府或僱主,而不在工人身上。


而其中一個客觀標準,就是香港職安局的報告提到,200宗工作間因心腦血管疾病死亡的個案中有44宗個案(22%)的工作時間達到「死亡前一個月的工作時間超過276個小時」或「去世前的2至6個月內平均每月工作超過256小時」。這是日本、韓國和台灣三地視為長工作時間的水平。


香港政府借詞香港沒有「工作過勞」的定義,也不是表列的職業病,即使有關過案「客觀地」符合某些地區「過勞死亡」的長工作時間的標準,工人家屬也得不到賠償,而家屬只能循民事訴訟爭取賠償,但是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就全在工人或家屬身上。沒有政府的介入,單靠工人或家屬承擔有關舉證責任,是非常困難,也不公平。


今年2月,43歲的麵包師傅曾先生在工作場所工作時,突然暈倒,最後不治離世。據曾先生的家人指出,曾先生在涉事麵包店工作只有3個多月。曾先生返朝5午3,約10小時,每日凌晨3時許就要起身出門,有時工作至傍晚6時許仍未收工。入職首兩個月超時工作尤為嚴重,請假亦極其困難,丈夫要找到替工才可放假,曾試過連續上班十多日。


然而,保險公司並不接受這是工傷,而勞工處也沒有將這樣的猝死個案列為職業病,因此,曾先生家屬到今天還沒得到任何賠償。最後一途就是民事訴訟,但家屬需要法律援助,若法援的申請被拒,此事可能不了了之。這事指出,單靠民事訴訟沒法保障現時工人因「過勞」受傷,甚或死亡。


四、香港政府應要管制長工時

香港政府以職安局的《報告》「洗脫」香港沒有「過勞死亡」的法例,那就不需處理平均不足三日,就有一宗工作間因心腦血管疾病死亡的個案。而其中超過20%有較清楚是跟工時過長有關的。


香港政府不單不處理「過勞死亡」,亦借職安局的《報告》來否定要處理長工時的問題。職安局《報告》的結論「研究個案中未能普遍發現與工作相關的風險因素」,那即跟工時無關,那就不需處理長工時的問題。但是,即使沒法證明那200宗工作間因心腦血管疾病死亡的個案是長工時有關,難道有超過20%的工人猝死前,工作時間之長確實高出一些地區 「過勞死亡」的工時標準,難道政府不需要管制長工時的問題嗎?


國際勞工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正面審視,長工作時間跟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引發的相聯關係,日本、南韓及台灣三地政府基於醫學標準作出審量,並且都致力限制勞工的工作時間,減少「過勞死亡」的事情。雖然長工作時間不是「唯一」引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而死亡的因素,但卻可以是重要的因素。


香港政府即使不去肯定長工作時間,可能引發工作間因心腦血管病而死亡,也應主動立法規範工作時間,減少類似曾先生的悲劇。


在耶穌綿羊及山羊的比喻 (馬太福音25:31-46),王向左邊的山羊說:「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進入那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豫備的永火裡去。」(太25:41) 因為這些人見到別人的困境,不加援手。在面對工人「過勞」的問題,香港政府不單學彼拉多,想「金盆洗手」,還想用職安局的《報告》「金蟬脫殼」。但耶穌在馬太福音25章稱這些人是「被咒詛的人」,歷史會不斷控訴香港政府對「過勞」的工人「見死不救」。正如上主對政權的要求:「學習行善,尋求公平,解救受欺壓的;給孤兒伸冤,為寡婦辨屈。」(以賽亞書1:17)


注釋:

[1] 勞工及福利局、勞工處:「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工作間死亡個案與工作情況關係的研究」,2021年6月15日

[2] Frank Pega, et.al. “Global, regional, and national burdens of ischemic heart disease and stroke attributable to exposure to long working hours for 194 countries, 2000–2016: A systematic analysis from the WHO/ILO Joint Estimates of the Work-related Burden of Disease and Injury”, Environmental International, Vol.154 (September 2021), 106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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